去年6月,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,发现某漂染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1、现场检查时在污水总排口采水样一瓶,经检测,化学需氧量为485mg/L,超过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4287-2012)》表2限值;
2、污水在线监测仪停止运行后,在仍有污水在排放的情况下,未按照监测规范,对所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PH值开展手工监测。
 
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取证照片、《排污许可证》(副本)、水质在线监测仪合同书、污水排放口委托监测数据、无锡市环境监察局现场采样记录单、检测报告、在线仪停运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。
 
环境监察意见
 
该单位接管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,且在线监测仪申请停运后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。
 
环境监察结果
 
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,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。该单位收到处罚告知书后,陈述申辩称接管口超标是因为企业正在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;在线监测仪申请停运后,企业没有及时进行人工监测,发现问题后已经自行整改,恢复了在线监测仪的正常运行。